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1-20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妙高臺業主陳融資伯告開發商強拆賠償案昨日在越秀法院開庭。信息時報記者 葉偉報 攝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岳岩) 備受關註的妙高臺強拆案有新進展。3名業主陳祖沛、陳祖淳、陳寶榮因不滿負債整合開發商未經允許拆毀其房屋,將開發商訴至法院,索賠481餘萬元。昨日下午,該案在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
  老宅一貸款夜之間被拆
  陳祖沛等三兄妹是廣州市越秀區詩書路褐藻醣膠妙高臺3號房屋的業主。1998年6月8日,陳祖沛等三人與原開發商廣州市南方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廣州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陳祖沛等三人於1998年7月3日前將上述房屋交南方公司拆除,南方公司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安置陳祖沛等三人回遷,回遷面積為182.44平方米。1998年6月16日,上述協議在房管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
  然而,南方公司因無力開發導致涉案房屋所在的觀綠路22~28號之三地塊爛尾,2007年7月26日,越秀法院委托公開拍賣該地塊,最後由廣州翠樺地產置業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陳祖關鍵字行銷沛等三人起訴認為,根據法院登出拍賣公告所明確的附帶條件,翠樺公司應負責完成被拆遷戶的補償安置工作且該地塊所有拆遷遺留問題均由翠樺公司負責,而翠樺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協議併進行產權交換。
  2012年5月,翠樺公司開始對房屋牆體進行拆除。由於該房屋可能被定性為文物,相關部門發出“緩拆令”。但今年6月份,房屋一夜之間被拆毀,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註。之後,政府部門確認翠樺公司侵犯了業主合法權益,並建議業主就損失向翠樺公司提起民事索賠。
  陳祖沛等三人認為,在沒有進行產權交換的情況下,翠樺公司拆除其房屋的行為侵犯其所有權,也破壞了廣州的歷史文化,故請求賠償拆毀房屋的損失481.6萬元及其在外住房支出的費用2920元。
  庭審焦點
  1.誰擁有房屋產權?
  昨日庭審,陳祖沛等三位年近七旬的業主參加了庭審,翠樺公司由律師出庭,已被吊銷執照的第二被告廣州市南方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陳祖沛一方提供的證據顯示,翠樺公司曾向廣州市政府提交《檢討書》,承認未獲許可開展拆遷,事前未與房屋產權人簽訂協議。翠樺公司則回應,是否是強拆,屬於行政關係問題,原告方在民事訴訟中不應強調“強拆”問題。
  庭審中,陳祖沛等三人表示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仍然在其手中,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產權的變更需經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一直登記在其名下,其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對於翠樺公司的拆除行為,其作為業主當然可以作為權利人進行制止,作請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險及提出損害賠償。
  翠樺公司則辯稱,陳祖沛等三人與原開發商南方公司簽訂的拆遷協議,隨著兩份協議的登記備案,雙方達成的產權調換約定已發生法律效力,陳祖沛等三人對涉案房屋已經不享有所有權,僅享有要求回遷房屋的物權請求權及棄產補償的債權請求權。陳祖沛等三人早已搬離涉訟房屋,並將房屋騰空交付給原開發商南方公司拆除,已經客觀交付了房屋。另外,南方公司雖然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仍有責任財產,陳祖沛等三人應當向南方公司主張權利。
  2.誰擁有房屋處分權?
  陳祖沛等三人表示,當初與南方公司簽訂協議後,曾搬離房屋,但南方公司不履約,對房屋不作處理,業主於是又搬回了房屋。
  翠樺公司則認為,稱在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後,已經按拍賣公告、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完全履行相關義務,並已將全部拍賣款項交付至法院指定賬戶,翠樺公司享有處分該地上建築物的權利,同時稱接手地塊時,已不存在“拆遷”問題,只是地塊上有未拆除的房屋。
    (原標題:3業主索賠481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q56nqhot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